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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強行將合夥公司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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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公司分立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後,即對全體股東產生效力,即使其他股東不同意,也不能阻止公司分立,不同意的股東依照法律是無權提出退股的。因此,不同意分立的股東只可以通過向其他股東或者其他人轉讓股份的方式收回出資,從而退出原來的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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