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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與查封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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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與查封優先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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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有哪些

一、股權質押權人優先受償權的概念

股權質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指股權質押權人在其債權清償期屆滿沒有受償時,有權轉讓其所佔有的股票、股份,並從其價款中優先受償,

二、股權質押權人優先受償權的內容

股權質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質押權人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

2、質押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於後位的質押權人優先受償。我國《擔保法》對能否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未做明確規定,但就股權質押而言,我國擔保法並未要求必須轉移佔有,而是要求以進行登記為生效要件。所以,只要後順序質押權人同意,在股權上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質權是允許的,這樣可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發揮股權的擔保功能,但在實現質權時,前位的質押權人有優先於後位的質押權人受償的權利。

3、質押權人就出質股權所生孳息,有優先受償權。

股權變價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折價、拍賣和變賣。值得注意的是,因質押權人於質權實現時得將股票、股份折價是質押權人的權利而非義務,因此出質人不能強求質押權人折價。然而因股票的跌價,不僅危害質押權人的權利,同時也害及出質人的利益,因此於股票跌價時,若質押權人不將股票變價,出質人以另行提供擔保而要求取回股票以將其變價時,質押權人應當同意。否則,質押權人若拒絕返還股票,則構成權利濫用,應賠償出質人因此而受的損失。

三、股權質押權人優先受償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押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十八條 質押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08]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九十五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押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押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押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押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押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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