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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擔。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對外承擔責任,所以公司登出後股東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的。但對於一人有限公司,如果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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