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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的資格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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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的資格如何認定?
律師解析:隱名股東,是指處於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資訊等法律檔案中並不顯現其名字的實際投資人。
隱名股東身份確認的實質性要件如下: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有明確的委託投資合同。合同中要明確規定投資關係,由隱名股東承擔投資風險。
2、委託投資合同的約定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3、隱名股東向有限責任公司實際進行了投資。即隱名股東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
4、有限責任公司中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並確認。法律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