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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股權質押辦理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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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因此,公司股東的股權辦理質押過程中,須注意兩點,一是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二是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質押登記。

一般股權質押辦理流程是什麼?

股權質押的法律程式:

(一)、瞭解出質人及擬質押股權的有關情況。

⑴出質人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或股票。

⑵出質人如為自然人,應提供有關身份的證明;如為法人,應提供營業執照及其它有關檔案。

⑶出質人如為法人,另須有法人董事會同意股權出質的決議。

⑷出質人應提供有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股權出資而出具的驗資報告。

(二)、出質的股權如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須有該公司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的決議。

(三)、瞭解擬出質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質的情況。

出質人應出具對擬質押的股權未重複質押的證明(若重複質押,需有質權人出具的同意函)。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應瞭解擬出質的股權是否有下列情況:

⑴記名股票於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紅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義的變更登記;

⑵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

⑶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職工期間內不得轉讓的;

⑷股東的股份自公司開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的;

⑸公司員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該股份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

⑹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

⑺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

第二步,簽訂質押合同或背書質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一般來說,股權出質是針對於手上有股份或者是股權,需要馬上將股份或者是股權進行質押,給別人獲取一定的現金來進行使用的,如果要進行質押的話,是要向工商部門進行報備,當質權人清償債務或者是提存之後,才可以重新試轉讓該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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