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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方是指擁有另一個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合併的方式對另一個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被合併方是通過合併港式被另一個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其經營活動受合併方調整。《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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