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證人申請積分的,應當根據《居住證》積分指標專案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積分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持證人申請積分的,委託其單位到人才服務中心辦理。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積分材料進行稽核。稽核屬實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並告知申請人積分情況。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轉辦常住戶口)
持證人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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