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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之間出資糾紛需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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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之間出資糾紛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隱名股東之間出資糾紛需要承擔責任嗎?

在股權出資糾紛當中隱名股東當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隱名股東本來就是公司的實際股東,而且隱名股東跟公司內部之間簽訂的肯定也有相關的出資協議。不過,在隱名股東出資不實的情況下,很有可能法律層面上顯明股東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股權出資糾紛中隱名股東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係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係,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二、隱名股東的風險有哪些?

1、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

一般隱名股東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投資收益,而在代持股協議中也會約定有關轉交投資收益的內容。如果這種投資收益對顯名股東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誘惑,有可能促使顯名股東違反協議約定,拒不轉交。

2、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擅自處分股權。

顯名股東作為該公司法律檔案實際記載的股權所有人,對外可以行使一切有關該部分股權的權利。對內來說,顯名股東應當是受制於隱名股東的,其一切法律行為應當向隱名股東彙報並在作出重大處分決定時必須事先獲得隱名股東的同意。但對外來說,別人並不知曉該部分股權的真實所有,只依據公示的法律檔案來認定。因此,當顯名股東為謀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轉讓、質押這部分股權時,實際出資人的利益會很難得到保障。

3、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濫用股東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的權利有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這些權利都在極大程度上賦予了股東對公司控制,如果顯名股東有意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在未經得隱名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濫用這些權利,對隱名股東帶來的損失也是極大的。

實際上,隱名股東和掛名股東都有相應的法律風險,因為在國家的相關重要證件上登記的是顯明股東的法律責任,但隱名股東才是實際的投資人,發生股權出資糾紛以後,要根據引發股權出資糾紛的具體原因來分析,如果是掛名股東的責任,則由掛名股東承擔。

在我國存在很多的隱名股東,隱名股東是企業的實際出資人,但由於種種原因沒有進行股權的登記,而是由其他人代其進行登記。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股權糾紛是非常常見的,需要注意的是,實際出資人作為隱名股東,此時是需要要與顯名股東及時的籤份股權代持協議的,這樣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也是可以在必要的時候及時的保護自己的股東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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