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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構成條件包括:一、債權人對債務人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二、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且發生法律效力;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害及債權,可能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或者完全不能實現;四、債務人與第三人進行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時,必須有惡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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