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註冊條件及流程是什麼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1個以上50個以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程式:
1、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2、申請登記;
3、核准登記工商管理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法定檔案後,發給申請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並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如何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流程是什麼
1、發起設立的程式: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程式是:
(1)簽訂發起人協議。
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須全體發起人一致同意並由全體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必須載明公司法要求載明的事項。
(2)發起人認購公司股份。
發起人繳納股款出資。發起人分期繳納出資的,全體發起人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但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發起人一次繳納出資的,應當一次繳納全部股款;分期繳納的,應當繳納首期股款。
(3)組建公司機關。發起人首次繳納認購的股款、履行出資義務後,應當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建立公司機關。
(4)辦理設立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取得公司營業執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
2、募集設立的程式:
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發起人繳納股款、出資。
(2)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稽核。發起人辦理募股稽核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募股申請,並報送有關檔案。
(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募股申請及有關檔案進行稽核,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決定。
(4)認股人認股、繳納股款。發起人募股後,社會公眾即可認股。
(5)召開創立大會。公司發行的股款繳足並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後,發起人應當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當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對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三、公司法公司登出條件有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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