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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投資公司法律意見需要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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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投資公司法律意見需要的條件是什麼

設立投資公司法律意見需要的條件是什麼

設立投資公司法律意見需要的條件:

一人(一個股東)註冊投資公司,註冊資金需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資。二人或多人註冊投資公司,註冊資金可以分批出資,首批註冊資金不低於註冊資金總額的20%,其餘註冊資金可在5年內到位。

二、註冊投資有限公司需要具備條件:

1、公司股東

一個及以上股東。一位股東投資成立的公司屬於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東投資註冊公司。

2、監事

可以設監事會(需多名監事),也可以不設監事會,但需設一名監事。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不能擔任監事;二人及以上的股東,其中一名股東可以擔任監事。

3、公司註冊資本 註冊公司時,必須要有註冊資本。投資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00萬以上(投資管理公司根據註冊性質不同要求資本金,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以上(2個股東以上為3萬,一個股東需10萬以上)

4、公司名稱

註冊公司時,首先要進行網上註冊核准公司名稱(使用者名稱必須是擬設立企業的自然人股東之一或法人股東的職工),需提交多個公司名稱進行查名。

5、公司經營範圍

註冊公司時,經營範圍必須要明確,以後的業務範圍不能超出公司經營範圍。可以將現在要做的或以後可能要做的業務寫進經營範圍。經營範圍字數在100個字以內,包括標點符號。一般投資管理公司經營範圍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可填報的經營範圍可參考其他類別,主要包括六大類,每個類別裡還可以進一步細分。

三、投資公司

投資公司是一種金融中介機構,它將個人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投資於眾多證券或其他資產之中。“集中資產”是證券投資公司背後的核心含義。在投資公司所建立起來的證券組合之中,每個投資者按照投資數額比例享有對資產組合的要求權。這些投資公司為小型投資者們提供了這樣一種機制:他們可以組織起來,以獲得大規模投資所帶來的好處。

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任何人都需要遵紀守法,法律在約束著每一個人,才能保證社會的和諧發展,不僅個人對於組織特別是公司企業的管理也是比較嚴格,我國公司法就是專門來管理公司,保障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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