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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的召集權有順序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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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的召集權有順序限制嗎
律師解析:股東會的召集權是有嚴格的順序限制的。股東會召集的主體有董事會,監事會以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三者並不是並列關係,而是當前一順位不能履行職務時,下一順位才能夠召集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