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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條件:(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4)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由此可見,我們要想對公司進行清算,就必須滿足以上條件之一,否則公司就不具備解散的原由,就沒有資格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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