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的工作程式
1、清理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立後,即應著手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必要時對公司財務進行審計,對公司財產進行評估。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2、通知和公告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同時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於六十日內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3、債權申報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可以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4、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清算方案具體包括資產處置方案、土地處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債權債務處理方案等等。
5、實施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其中,在實施清算方案過程中,涉及土地處置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6、清算終結,登出公司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自清算報告被確認之日起十日內,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及表冊報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並申請登出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出登記後,清算組應當公告企業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