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營企業破產清算程式是怎樣的?
1、成立清算組;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3、財產分配;
4、結算終結;
5、登出登記。
二、企業破產債務清償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二)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
(三)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
(四)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
(五)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後,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三、企業破產債權申報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四十七條 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 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四條 債務人是委託合同的委託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式,受託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的,受託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五條 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行使權利。
第五十七條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表。
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儲存,供利害關係人查閱。
第五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企業出現資不抵債的這種情況以後才能申請破產,在企業破產過程中一般要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之後才要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及相關的保險費等,股東在企業破產過程中抽逃出資的,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