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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 違章停車情節輕微且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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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停車情節輕微且及時糾正,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違章停車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應當對機動車駕駛人進行行政處罰。下面結合一個案例進行分析。

案情回放:

李某工作單位在城市道路旁,道路邊上劃有停車泊位,李某上班前將小轎車駛入停車位,由於停車位右後方放置有障礙物,車輛沒有完全駛入停車位,左後輪位於停車位線外。李某停車後到單位不久,就收到交管12123平臺傳送的資訊:“……請立即駛離,未駛離的,將依法拖移”。李某收到資訊後,立即將車輛按要求停放。當天晚上,交管12123平臺又給李某傳送資訊:“你的小型車輛……的違法行為。請於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日內接受處理”。

分歧意見:

李某認為:其違章停車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依法不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交警執法尺度不一,執法隨意,白天晚上的兩條資訊處理意見不一樣。

交警認為:李某沒有按規定停放車輛,應當進行行政處罰。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條第一款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律師說法:

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裝置拍攝的現場照片,李某的車輛僅僅左後輪在停車位線外,車身大部分都在停車位內,不會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況且停放時間短,在收到交管12123平臺的資訊後李某立即糾正不當停車,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根據上述條文規定,交管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違章停車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必須具備“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前提條件。雖然李某車輛左後輪在停車位線內,但是不會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顯然,交管部門如果對李某進行行政處罰,缺乏法律依據。

福建仕廣律師事務所  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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