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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中的銀行存款如何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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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大媽晚年是在敬老院度過的,她與敬老院簽下協議:敬老院給何大媽提供吃、穿、住、醫等生活保障和處理喪葬事宜,以後何大媽的遺產全部歸敬老院。

遺產中的銀行存款如何取出

得知了何大媽的遺囑之後,何大媽唯一的親人,自己的弟弟卻不同意,從而進行阻撓。

何大媽稱,自己比弟弟大16歲,當年父母過世早,是自己帶著幼弟長大,撫養成人。後來,何大媽的丈夫和兒子在一次事故中去世,自己也受了重傷,可是弟弟和弟媳對自己的照顧卻十分有限。正是由於何大媽認為自己沒有著落才選擇住到敬老院,弟弟沒有權利阻止她的決定。

《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根據法律,何大媽的弟弟無權干涉其的選擇,何大媽也順利地與敬老院簽下協議。

但是,何大媽過世後,敬老院去銀行取錢時卻遇到麻煩,敬老院將銀行告上法庭。

原來,敬老院有何大媽留下的三張銀行存單:工行27000元(存單名為“何某芬”,1999年存入)、農行1500元(存單名為“何某芳”,1998年存入)、郵政儲蓄銀行13000元。

按照協議的約定,敬老院帶著協議去銀行取錢。但是隻有郵政儲蓄銀行的存款順利取出,其他兩家銀行因為名字對不上而不讓取出。當年銀行存款還沒有實行實名制,因此只能憑密碼支取,但是敬老院又不知道密碼。

《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法院審理後認為:遺產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辦理。而何大媽與敬老院簽下的是一份典型的“遺贈扶養協議”,認定有效。法院判令:銀行將存款支付給敬老院。


普法:

銀行存款遺產如何取出?

1、被繼承人有遺囑的,經公證或者法院裁定後,可以採用按照遺囑辦理遺產繼承。

2、各繼承人間可以起訴其他繼承人,要求法院定紛止爭,判斷遺產歸屬。銀行根據法院裁定或判決辦理存款過戶。

3、相關繼承人去公證處辦理遺產公證手續,和銀行過戶簡易手續類似,但是要求更為嚴格。死者在生前沒有就財產進行說明的,繼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摺或者不知道密碼。而遺產在繼承開始後、實際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共同共有狀態。銀行無法確定取款人是不是合法繼承人,就不會輕易辦理支取存款或掛失支取手續。即便當事人有證據可以證明其是唯一合法繼承人,鑑於自身規章制度等因素考量,銀行通常也會要求提供公證文書或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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