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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的適用物件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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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的適用物件包括什麼?

除斥期間的適用物件包括什麼?

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存續期間,也稱不變期間,其不適用中斷、中止和延長。

常用的幾種除斥期間

中國民事立法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主要有:

(1)可撤銷或可變更民事行為的撤銷或變更權,自行為成立之日超過1年而消滅。對可撤銷合同,具體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顯的不同。

(2)相對人催告後法定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3)的相對人催告後被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4)債權人對侵害行為行使撤銷權的1年和5年期限。

(5)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其中,法律規定的期限,為法定除斥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期限,為約定除斥期間。

(6)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權利的5年期限。

(7)買受人對買賣標的物異議權行使的2年期限。

(8贈與人撤銷權行使的1年期限。

(9)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銷權行使的0個月期限。

(10)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權利行使的2個月期限。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的,房屋典權關係中出典人回贖權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從立法例看,適用除斥期間的主要有: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間;撤銷因欺詐或者脅迫訂立的合同的期間;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間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並非對所有的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的規定,例如,相對人行使催告權的期間、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的期間等。

無論是合同的撤銷還是合同的解除,都是我國的民事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常常涉及到民事法律關係變動的問題,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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