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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消除危險糾紛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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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佔有消除危險糾紛是什麼意思?

佔有消除危險糾紛是什麼意思?

佔有消除危險糾紛是指佔有人請求消除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佔有物安全的行為引發的糾紛。當他人之行為造成或者可能會造成佔有物安全上的危險時,賦予佔有人消除危險的請求權是保護物的安全的必要措施。消除危險是物權保護的重要方法,賦予佔有人以消除危險的請求權目的在於保護物的安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應當執行消除危險的情形有哪些?

1、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2、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3、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4、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6、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7、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生活工作中可能會出現的佔有消除危險的行為有很多,這些危險的行為將會導致很嚴重的後果,因此如果因為消除危險而產生糾紛的,需要在一年的訴訟期之內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超過起訴時效的,法院有權不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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