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正會,男,漢族,住重慶市巫溪縣古路鎮麻柳村4組。
委託代理人周蓬、向遠斌,重慶峽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成芝,女,漢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
被告易文平,男,漢族,住重慶市巫溪縣古路鎮。
被告易福楷,男,漢族,住重慶市巫溪縣古路鎮。
法定代理人易文平,其基本身份情況同上。
被告唐費江,男,漢族,住重慶市巫溪縣古路鎮。
委託代理人楊永志,重慶市程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正會訴被告張成芝、易文平、易福楷、唐費江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楊正會於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楊正會自願撤回起訴的行為是對其訴訟權利的合法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楊正會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40.00元,由原告楊正會負擔。
代理審判員 鍾華明
書 記 員 方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