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約的失效的形式有哪幾種?
(1)拒絕要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要約在哪些情形下不能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三、要約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四、要約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1、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在承諾期限屆滿前不能隨意撤銷要約;
2、受要約人承諾後,雙方都受到該要約內容的限制。
五、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有哪些?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主要是:
1、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要約也不是法律行為,它只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的意思表示;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檔案為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以上四種情形中會造成要約失效,只不過,在要約失效後,雙方如果有合作意向,還是可以重新協商擬定相關條款的。另外要約的存續期間也不是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一般要在要約書中寫清楚,要約書中沒有寫清楚的,根據要約的事項合理確定要約存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