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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撤銷和撤回有何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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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約的撤銷和撤回有何聯絡?

要約的撤銷和撤回有何聯絡?

要約撤銷是一項使生效的要約歸於無效的重要的單方法律行為,要約一旦被撤銷,已經生效的要約將歸於無效,要約人將不再受要約內容的約束。不同於要約撤回的是,要約撤銷發生於要約生效之後,其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也就是說要約撤銷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應是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要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後,而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前。

1.從表現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別在於: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生的,而後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後,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

2.對於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並列條件缺一不可。

二、要約的失效的情形有什麼?

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失效的原因有: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要約失效有下列這些情形: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

2.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

3.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4.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

5.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要約的撤銷和撤回主要區別在於發生的時間,前者發生在要約生效後,後者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要約和受要人不在受要約的拘束,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稱為邀約失效。具體情形包括在承諾期滿時,受邀人未作出承諾,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受邀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了實質性的變更,要約人拒絕受要人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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