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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預約合同的損失範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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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預約合同的損失範圍如何計算?

違反預約合同的損失範圍如何計算?

應該分為四種情況來對待:

1、協議解除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合同解除的賠償範圍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的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即合同解除後,當事人仍可要求賠償損失,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但有限制條件,即所要求的損失存在,與違約方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且不得超過義務人的預期。

1、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賴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1)債權人訂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權費用;

(2)債權人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做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3)債權人因失去與他人訂立合同機會所造成的損失。

(4)債權人已經履行合同義務時,債務人因拒不履行返還給付物的義務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

(5)債權人已經受領債務的給付物時,因歸還該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在我國的合同違約的處理中,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都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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