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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還能善意取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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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還能善意取得嗎?

一、合同無效還能善意取得嗎?

是可以的,合同無效能構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本來就是建立在無權處分基礎上的,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一般不是有效的而往往是效力待定或者無效的情況。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義,不僅包括合同訂立過程應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包括無效合同,已經成立的合同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從而屬於無效合同。所謂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

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時起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由於無效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二、善意第三人與善意取得的區別有什麼?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善意取得不等同於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必須滿足

1、讓與人對讓與之不動產無處分權。

2、受讓人取得不動產須基於有償的法律行為。

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護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要適用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受讓人取得不動產必須是通過買賣、互易等具有交換性的行為。如果是基於非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則沒有適用善意取得的空間。

3、受讓人須為善意。

此處的善意可以理解為受讓人非基於故意和重大過失,而對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情形不知情。

4、已作權利的變更登記。

登記是不動產物權存在的主要表徵方式,如果受讓人沒有及時作權利的變更登記,也沒有善意取得適用的餘地。符合以上條件即可適用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原權利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而不能向受讓人行使物權請求權。

合同無效也是能善意取得的,合同的效力與善意取得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絡,善意取得必須經過受讓人的同意,在受讓人是善意的情況下,取得的物權才具有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與善意取得不同,善意第三人不需要滿足上面所說的條件,就具有相應的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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