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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汽車買賣合同交車時間如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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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買賣合同糾紛交貨時間如何認定?

民法典汽車買賣合同交車時間如何約定?

當事人雙方可以與約定交車時間,沒有約定的,可以補充約定,也可以隨時要求交車,但需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六百零一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六百零二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訂立合同時預防合同糾紛的方法

1、依法嚴格簽定合同

法律意義上講,合同分有效、無效、效力待定三種情形,而法律對有效合同的保護最為嚴格,因此,依法簽訂有效合同是預防合同糾紛的根本。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或可撤銷可變更合同不可能得到法院的全面嚴格保護,合同當事人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應極力避免這幾類合同情形的出現。事實上,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影響最大。

2、認真審查對方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防止“釣魚合同”出現。

簽訂合同時,要防止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別人名義的公司與自己簽訂合同。對無明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人也不能簽訂合同。訂立合同時,還要認真考察對方是否有履約能力,對對方的資金情況及實際生產情況,一定要實際考察或調查,不輕信對方單方面允諾。嚴防對方以小合同、小標的的履行來換取大合同、大標的的獲利,然後就不再履約,要識破對方的“釣魚合同”。

3、預防合同中出現“陷阱條款”

簽訂合同要堅持權利義務平等,對於已方的履約能力要有正確的估計。若對方一謂加大別人的合同義務,而自己卻不承擔任何實質性義務或責任,就應謹慎與之簽訂合同。因為一旦出現合同問題,本方將會處於極為不利的境地。

4、堅持書面合同形式,杜絕“口頭君子協議”,重視“示範合同”的運用。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買賣合同出現交貨糾紛的,交貨時間一般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確定,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補充約定,或者按交易習慣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