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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無效補充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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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無效補充協議有效嗎
主合同無效,那麼原則上與之相關的補充協議,都是無效的。
因為補充協議,始終都只是主合同的延伸 ,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而已。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6條的規定,無效的合同,是自始無效的,那麼理所當然的,相應的補充協議一般也就是無效的。
只有兩種情況下,補充協議有效。
一種是無效合同終止後,雙方重新達成的關於合同善後的協議是有效的。比如,因為購房資格的限制,導致購房合同無效;於是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終止合同;同時,賣方考慮到房價上漲、買房有利息等損失,願意多補償買方損失10萬元。這樣的補充協議,因為雙方是對無效合同解除後,重新達成的損失結算協議,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因此是有效的。
另一種是雙方達成的關於糾紛解決的條款,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7條的規定,是有效的。比如律師費由過錯方承擔,雙方在甲方所在法院訴訟解決,這樣的條款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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