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行政訴訟與環境公益訴訟有什麼區別?
1、提出訴訟的主體不同
由於訴訟主體的不同,導致的訴訟方式、救濟方式、訴訟費用等都有差別。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對侵害環境的民事主體提起訴訟,而環境行政訴訟是在環境保護方面疏於職守的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
2、在是否需要訴前程式方面存在差異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提出需要有公告的訴前程式,而環境行政訴訟則沒有這個要求。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檢察院提出環境公益訴訟時需要提交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書,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二)被告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證明材料;
(三)檢察機關已經履行訴前程式,行政機關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糾正違法行為的證明材料。
環境行政訴訟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區別首先表現為能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主體存在差異,對於前者需要是行政相對人才可以提出,對於後者,法律允許與環境糾紛案件沒有利害關係人的檢察院、滿足一定條件的社會組織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