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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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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怎麼規定的

環境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怎麼規定的

環境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環境行政案件,解決環境行政爭議的範圍。只有屬於受案範圍的具體環境行政行為,相對人才可以對其提起環境行政訴訟。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環境保護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環境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環境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限期治理、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行為不服的。根據我國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環境行政機關有權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非常廣泛,環境行政相對人對這些行政處罰不服都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我國《環境保護法》第32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汙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另外,在發生環境汙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環境事件時,相關的行政機關也可以採取一些強制措施,環境行政相對人對這些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3)認為環境行政機關無理拒不發放有關執照、許可證或對於其申請拒絕給予答覆的。如我國《森林法實施細則》第19條第2款規定:“負責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部門和單位,在接到採伐林木申請後,除特殊情況外,應在1個月之內辦理完畢。遇有緊急搶險情況,必須應地採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但事後組織搶險的單位和部門應將採伐情況報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如果林業主管部門逾期拒絕頒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不予答覆,相對人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4)認為環境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雖然環境行政機關擁有為相對人設定某種環境行政義務的權力,但其對這種權力的行使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否則,環境行政相對人對違法要求其履行的行為可以依法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5)認為環境行政機關的行為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環境行政機關固然可以對企業施加某種程度的影響,促進企業向綠色生產發展,但這必須在不影響環境行政相對人的經營自主權的前提下進行,如果環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環境行政相對人的經營自主權,那麼環境行政相對人就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6)申請環境行政機關履行保護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環境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環境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給予答覆的。環境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環境汙染或生態破壞行為的侵害或威脅時,有權利請求相關的環境行政機關給予救濟,相關環境行政機關如果對環境行政相對人的請求拒絕履行或不給予答覆,那麼環境行政相對人對環境行政機關的這種失職行為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這是一項兜底性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列舉中的遺漏,使得環境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可以隨著時代的步伐而予以發展。

二、環境行政訴訟的功能和宗旨

環境行政訴訟的宗旨由2個方面組成:①維護和監督環境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環境行政職權;②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保障環境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環境行政職權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是環境行政訴訟的兩個基本點,二者不可偏廢。

與環境行政訴訟的宗旨相聯絡,環境行政訴訟具有以下3大功能:

1.平衡功能

在環境行政執法中,環境行政機關代表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而環境行政相對人則代表著個人權益。代表公共利益的環境行政機關在環境行政執法中處於優越地位,而行政相對方則處於弱勢地位,這也是實現正常環境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但是環境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也可能違反法律,並對環境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環境行政訴訟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對環境行政機關與環境行政相對人在行政執法階段的明顯不對等的法律地位進行平衡。環境行政訴訟的實質在於環境行政機關的環境行政行為必須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從而對環境行政相對人的權利進行保障和補救。

2.人權保障功能

人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是法治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徵,在一個國家的人權保障體系中,行政訴訟制度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環境行政訴訟作為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通過對環境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來實現對環境行政相對人的人權保障。

3.實現社會公正功能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亞里士多德認為:公正的基準是某種利益配置,公正的基本公式是成比例平等。環境行政訴訟的實現社會公正功能是通過環境行政訴訟的訴訟程式公正和法院裁判的實體公正來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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