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是法定的;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式是法定的。法無明文規定的,不處罰。
2、公正、公開、過罰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處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即公正的原則。行政機關對於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範、執法人員身份、主要實施依據等及行政處罰政的有關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並有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當向當事人公開。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遵守法。
4、受到行政處罰者的權利救濟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五)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書;
(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事實上,只要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不管是環境違法行為還是其他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原則是通用的。比如環境汙染行為情節較輕,當事人也主動採取消除措施,積極配合調查處理的,就應當根據違法情節適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