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已廢止了嗎?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已廢止;現將修訂後的《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公佈,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範環境行政處罰的實施,監督和保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給予環境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實施。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處罰種類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三、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是怎麼樣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十八條【簡易程式的適用】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本章簡易程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九條【簡易程式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環境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遵守下列簡易程式:
(一)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中國環境監察證或者其他行政執法證件;
(二)現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並依法取證;
(三)向當事人說明違法的事實、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告知陳述、申辯權利;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蓋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六)告知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過程應當製作筆錄。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所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經合上面所說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已由新的《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代替,而對於原來條款不一致的也會全部的進行更改,其目的性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到公民的合法權益,但如果對於行政的決定有任何不服的,那麼就可以直接利用複議或者是起訴的方式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