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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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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房屋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對於房屋租金性質的認定到底是孳息還是經營收益,主要是看婚後對房屋的出租是否投入了管理或者勞務。如果婚後投入了時間對房屋加以維護、修繕等管理的,租金應認定為經營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未對房屋進行過維護和管理,單純的收取租金,則房屋租金應當認定為孳息,屬個人財產。但是,在司法實務中傾向於把租金收入認定為是個人財產的比較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型別。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民法典婚姻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在我國離婚的婚姻房產應積極的按照這類房產的實際情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應公平分割,有貸款的可以協商辦理。相關的離婚人員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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