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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簽署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是有效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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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簽署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是有效協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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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簽署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是有效協議?

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公證後的效力更強,可以直接作為訴訟的證據使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明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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