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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女方可以拒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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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女方可以拒還彩禮?

一、什麼情況下女方可以拒還彩禮?

1、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已經共同生活的;

2、雙方已經結婚登記共同生活並且支付彩禮並沒有導致生活困難的;

3,、給付的彩禮已經用於雙方共同生活等,以上情形女方可以不需要返還彩禮。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離婚彩禮不能要回來的情況

(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四)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結婚的時候,不少男方、或者是男方家長都會選擇支付一定數額的彩禮給女方、或者是女方父母,後期男女雙方感情破裂之後,若是男方想要索要彩禮,需要結合自己的情形,判斷是否滿足法定可以索要彩禮的情形。

三、具體離婚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

(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比如只在家裡擺了酒席,宴請了賓客,卻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男女雙方反悔,不打算繼續生活下去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彩禮能要回來。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較長時間,有共同的財產,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勞動和消費等,在事實上已是一家人,長時間穩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沒有共同生活,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後、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同時,給付人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個人財產和婚後分得的財產難以維持當前生活的情況,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男女雙方感情破裂、欲結束戀愛、或者是夫妻關係的時候,如果男方希望女方可以將之前收取的材料返還,那麼就需要結合現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先收集證明材料返還條件的材料,之後帶著證據要求女方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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