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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是否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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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是否共同財產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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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彩禮是否是共同財產

彩禮是我國婚姻傳統習俗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只要存在婚姻,就存在彩禮,無論多或者少。但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給了彩禮之後,卻由於種種婚姻結不成婚或者結了幾天婚就離婚了,那麼這些情況下能不能要求返還彩禮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這個問題中爭議不大的部分給了明確的回答,規定在三種情況下肯定需要返還彩禮。  司法解釋規定,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後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於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