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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前假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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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前假造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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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假造債務怎麼處理


“假”證據一般體現在財產分割方面,對於子女撫養及感情過錯方面,當事人一般不會造假,無非是說說“假”話而已。因為財產分割涉及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因此,在財產分割中,“假”的證據較為常見。

涉嫌“債務作假”很多體現在房產上。因為其他方面的生活開銷較少,即使作假,數額也不會太大。而購房資金在大城市少則幾十萬,多則上百萬,經濟利益牽涉巨大,因此,當事人造假的現象較多。

當事人在房產爭議上涉嫌造假主要體現在房款來源上,即聲稱在購房時,向父母或其他親屬朋友借款。有的涉嫌造假者還有“欠條”或“協議”佐證

離婚案件涉及離婚、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三部分的內容,但對於涉及第三人的借款法律關係,法院是不好在一個離婚案件中做出認定和處理的。

因為一般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只有原、被告雙方,而無法列債務、債權人為第三人。如果法院對該債務是否屬實進行了處理,可能會侵犯第三人的利益。比如說,認定債務不成立,那麼第三人即剛才所述案件中的男方父母連上訴的權利都沒有,無疑會大大影響其訴權的行使,導致對其權利的侵害。

因此,法院在雙方各執一詞的情況下,一般不會在一個離婚案件中,處理涉及第三人權益的爭議。如果男方認為債務關係存在,可由其父母另案提出一個債務訴訟,由法院處理。

另外,如果根本不存在借款關係,而是一方偽造證據起訴,不僅要承擔民事風險,而且還可能會導致刑事責任。因此,如果債務為假,巨大的心理壓力通常也會使很多想造假者望而卻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