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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判定第三方的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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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判定第三方的重婚罪

一、怎樣判定第三方的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起訴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

重婚罪的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於認定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 領取結婚證的情況就比較簡單了,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的虛假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明上列明孩子的父母資訊等可以作為直接證據。

2、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有有兩個關鍵特徵: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共同生活”,以夫妻名義是指對外宣稱是夫妻,以夫妻名義對外交往等,只有公開在他人面前互稱“老公”、“老婆”才算。因此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證明、租房合同、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影等、雙方發的親密簡訊、報警所做筆錄等證據都可作為相關證據。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想要判定第三方是不是重婚罪的話,那麼就要先看下是否符合對應的重婚罪的條件,如果滿足了對應的條件那才算是重婚,當然這種行為是違法的,所以千萬不要幹這種蠢事,如果兩個人合不來的話,那麼可以解除之前的婚姻關係,辦理好相關的手續後再結婚就不會涉及到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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