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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再婚父親如何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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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再婚父親如何立遺囑?

一、一般再婚父親如何立遺囑?

再婚父親如何立遺囑視具體的情況來定。

(一)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二)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三)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四)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五)需要公證遺囑的,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二、遺囑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標題:遺囑或誰的遺囑

(2)立遺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等。

(3)立遺囑的原因。常見的立遺囑的原因有:“因年老多病,不久於人世,恐去世後家屬子女為繼承遺產發生糾紛”;“因生前受好友(或鄰居、遠親)體貼、照顧,為報其深情厚誼”;“因命旦夕,為表眷子之心(或為表戀故土之情)”等。總之,要表明立遺囑人立遺囑的真實意圖。

(3)遺囑事項。這是遺囑的主要部分,一定要寫得清楚、明白、具體。本部分一般包括:立遺囑人的財產說明,如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債權等;其財產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財產如何處理,如何分配;立遺囑人的相關事務的執行,如債權債務問題、財產分配問題、保險問題、信函呈送等等。

(4)所立遺囑的份數以及遺囑在何處儲存、由何人或何機關監督執行等。曾訂立過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宣告以最後的遺囑為有效遺囑。

(5)立遺囑人簽名蓋章,註明日期。如有證明人在場,證明人也應簽名蓋章。如系請人代書,代書人應簽名蓋章。如果有書證、物證和需要附帶說明的問題,可以附項註明

綜合上面所說的,立遺囑是屬於公民所擁有的權利,一般在立遺囑時所存在的形式有很多種,主要看自身是如何選擇的,但只要所存在的形式合法,同時也表達出自己的真實意思,那麼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同時繼承人也可以獲得相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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