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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哪些錢物可以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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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哪些錢物可以討回

大家都知道戀愛的時候互相贈送財物是最正常不過的事了,但是在分手之後對於那些貴重的財物,贈送一方是否能向對方討回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帶來“分手後哪些錢物可以討回”,為那些想要討回財物的人做一個參考,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我國民法典不保護婚約,戀愛關係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宣告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係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由此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2)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3)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係,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4)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卹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係,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5)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內容是小編整理編輯的有關分手後能否要回贈送財物的文章,相信各位看官閱讀之後對戀愛期間贈送的財物又有了一層新的理解。不知道小編的這篇文章有沒有幫助到您,如果有,請您推薦更多的人閱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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