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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入減少請求退還部分孩子撫養費能否得到法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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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入減少請求退還部分孩子撫養費能否得到法律支援?

一、因收入減少請求退還部分孩子撫養費能否得到法律支援?

因收入減少請求退還部分孩子撫養費能得到法律支援,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在實踐中,按月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

二、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原來的撫養費標準過低等。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離婚後,不承擔撫養的一方是需要按照約定的標準或者判決的標準來支付撫養費,但由於個人原因導致無力承擔的,是可以協商進行減少支付的,相關情況可以由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到法院進行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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