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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婚姻自主權怎麼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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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婚姻自主權怎麼維權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依照這條規定,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不論採取什麼形式,也不論與當事人的關係如何,不論是他們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別的親屬以及其他任何人,都是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行為,當事人有權請求法律保護。如果婚姻自主權受到侵害,可以用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權時視每件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採用不同的方式維權,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受脅迫結婚的,可以請求撤銷婚姻;如果屬於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情形,屬於無效婚姻,可以請求確認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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