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無效法定繼承還能繼續嗎?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無效婚姻財產如何分割
當事人間形成了無效的婚姻關係,那涉及的無效婚姻財產分割問題該如何分割?
由於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當然,並不是說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定處理,無效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以上這些規定,雖然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係而言的,但對於無效婚姻財產分割,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綜上,繼承的前提是雙方具有相應的法定關係,屬於繼承範圍才能合法繼承。同時,不允許繼承的一方也不能使用非法手段進行佔有繼承權,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法制社會中,有任何相關利益、權利的糾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是比較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