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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即使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一方仍應向經濟困難的對方承擔扶養義務;有的夫妻約定各自的工資或收人歸各自所有,並不影響夫妻間扶養義務的履行。當一方的個人財產難以維持正常生活時,仍然有權要對方給付生活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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