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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方自願離婚男方不可以追加條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女方提出離婚的,男方為照顧弱勢群體,從情理上將不能將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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