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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假離婚的辦理符合離婚登記手續,在法律上一般會被認定為雙方合意解除夫妻關係,故離婚後購買的房產即使在以後恢復婚姻關係也不被認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屬於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故雙方離婚後在購買房產時可訂立書面協議,說明此房產為共同擁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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