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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後還需要去辦理離婚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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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以判決書的形式作出准許夫妻離婚的情況下,夫妻是不用去領取離婚證的;與此類似,由於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拿到離婚調解書後不需要領取離婚證,也就是說,離婚調解書等於離婚證。

離婚調解後還需要去辦理離婚證嗎?

離婚形式包括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所謂協議離婚就是男女雙方經過協議,意見達成一致,可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協議不成,任何一方可起訴到法院,法院確認符合規定離婚條件,可以判決離婚。但是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一般都主持雙方調解,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會簽訂調解協議,法院會出具民事調解書。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文書,是調解書的基礎。它本身並不能確認及證明離婚的效力。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協議予以確認後,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1、在法院取得了離婚調解書後,不需要再去民政局辦離婚證了。

2、因為離婚有兩個途徑,一是協議離婚,到民政局登記,領取離婚證;二是訴訟離婚,到法院訴訟,由法院調解離婚,或者判決離婚。

3、到法院訴訟離婚,調解是必經程式。無論是調解和好,還是調解離婚,都必須進行調解。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如果法院已經判決了雙方離婚了,判決書就等於是離婚證的效力了,不需要再額外的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手續的。

我國的法定的離婚方式是包括訴訟離婚以及協議離婚兩種方式的,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適用何種型別的離婚方式都是需要嚴格的遵守法定的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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