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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能作為離婚的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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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能作為離婚的證據嗎?
律師解析:錄音可以作為離婚的證據。
從證據學上講,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影、光碟、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影象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採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此類證據的特點是:
1、證明材料的直觀性。不論是錄影還是錄音,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相關證人直接的表述,特別對於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認定為自認,一旦反應在錄音資料或錄影材料上,當事人若想推翻,須另行舉出反證。形象性、直觀性更能反映出客觀事實,因此,此類證據證明力較強。
2、取證時間的不確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類似證據往往不能使得取證物件知曉,或一般只能採取祕密手段,因此,當事人一方往往說了半個小時或更多時間,也不能將要取證的內容表述出來。
3、取證時間的階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訴訟或與對方正式談離婚之前,才能取此類證據。並且,絕大多數視聽材料證據都是圍繞著對方當事人收集的。當另一方當事人心有警備戒心時,此類證據基本不能獲得。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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