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軍婚出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四種情形屬於情節加重,第五種情形屬於結果加重。)【注:與情節加重犯相對的是情節減輕犯,我國刑法規定了可能出現立功、自首等情況作為情節減輕犯。而結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結果減輕犯,我國刑法也未對此有相關規定。】
二、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民法典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係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行為人違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
2、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犯罪物件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本罪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破壞軍婚罪,刑法規定: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妻子的,按強姦罪處罰。
三、構成要件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民法典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係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
客觀方面
1、行為人違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
2、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犯罪物件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本罪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主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四、區分
1、與重婚罪的對比
若是明知對方有配偶並與其結婚,或未進行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同時構成重婚罪。想象競合從一重處理。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重婚罪。
2、與強姦罪的對比
若是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以強姦罪論處。本條款是強姦罪的特殊條款,屬於注意條款而非法律擬製。依據平等原則,同樣的法益受到同樣的保護,僅當對現役軍人妻子的姦淫行為行為達到觸犯強姦罪的程度時, 才成立強姦罪,而未賦予現役軍人妻子性自主權利的額外保護。
在近幾年中,社會中離婚率的不斷提高,所以越來越多的夫妻會因為瑣事而選擇離婚,正常夫妻只需要到法院辦理訴訟離婚就可以,但是因為軍婚的特殊性,所以軍婚在選擇離婚是,首先要通過政治機關的同意後,軍婚中的夫妻雙方才可以到法院辦理訴訟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