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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認定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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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如何認定過錯方?

離婚時如何認定過錯方?

離婚時過錯方的認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離婚過錯方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一方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期間將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賠償因該贈與行為給其帶來的物質損失。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參照《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實施。其賠償數額的確定,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侵權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來予以確定。離婚損害賠償,是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並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過錯方對此應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中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於離婚糾紛中的過錯賠償標準是很低的。

對於過錯方提出的離婚,法院仍應堅持以是否感情破裂為標準決定是否判決離婚。凡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過錯方願意接受調解和好,無過錯方及其子女對有過錯一方持諒解和爭取的態度,法院應該判不離。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願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本利益,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在離婚訴訟中對離婚過錯方進行認定,一般是對財產分割進行主張,所以在無過錯一方可以主張對有過錯方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但這並不是離婚財產分割的直接依據,具體情況下法院還需要綜合考慮相關情況來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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