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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很多事情其實都是可以由他人代為辦理的,也就是不是一定要當事人親自辦理。但就涉及到人身關係的離婚來講,實踐中一方是否可以託人代為辦理協議離婚?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可以託人代為辦理協議離婚嗎
離婚是與身份相聯絡的嚴格的法律行為,有強烈的人身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當事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進行,決不允許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協議離婚,更不允許他人冒名頂替辦理離婚手續。
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協議離婚情況的,婚姻登記機關要對行為人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指出其行為的錯誤和違法性,駁回離婚請求,不予登記。
為了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離婚當事人可以找律師諮詢相關法律問題,委託律師代寫離婚協議,律師也可以代理雙方的離婚事宜。
但是到民政部門辦手續時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該處辦理。
二、離婚協議對孩子撫養應如何約定
一般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十八歲,或獨立生活為止。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時,父母就沒有義務再對孩子進行撫養費的支付,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後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
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父母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完畢後;
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父母的約定。
比如,父母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學後拒不履行,孩子有權向其主張撫養費用。
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特別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的這種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法院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況往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損害他人權益。
也就是說,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很難支援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由於離婚是與人身相關的,因此我國法律中要求進行離婚的時候是不能託人代為辦理協議離婚的。但要是在訴訟離婚中的話,如果當事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此時可以尤其法定代理人出庭支援訴訟,當事人可以不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