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房屋繼承權協議書去哪裡開公證書?
放棄房屋繼承權協議應該到繼承人所在地的公證機構辦理公證,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第一,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第二,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第三,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第四,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
二、自願放棄繼承權宣告怎麼寫?
宣告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被繼承人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留有如下遺產:位於____市____房產的全部產權。我是被繼承人的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我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上述遺產享有合法繼承權。
現本人鄭重宣告:對上述遺產,我自願無條件放棄繼承權。以上情況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我願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特此宣告
宣告人:________
宣告地點: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放棄繼承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就放棄房屋繼承權的這件事情不需要跟其他人進行協商,所以就算是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話,也不應該是協議書,直接寫一份宣告即可,如果放棄繼承權是受到了別人的脅迫,宣告是無效的。